业主卧室改厕所被判改回去 邻居权益受保护
我的房子我做主,但楼上邻居将卧室改成了卫生间,这让楼下业主感到非常困扰。他们想知道能否要求恢复原状。
梁某与崔某、李某夫妻是同一小区301室和401室的业主,为上下楼邻居。崔某装修房屋时将次卧改造成了卫生间。梁某认为这给其带来了噪音困扰、房屋减值损失以及后期渗水、漏水等风险,于是向物业反映了此事。物业查看后属实,向崔某下达了《整改告知书》,要求崔某立即整改。由于崔某拒绝执行,梁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崔某夫妇拆除增设部分,将卧室恢复原状。
崔某夫妇辩称,仅是将原位于卫生间西侧的卫生间门改至北侧,并未改变房屋结构,也未破坏承重墙等相关墙体。改造后对该位置内的区域全部做了防水处理,不存在漏水、渗水风险。房屋装修完毕后至今并未入住,不可能对梁某产生噪音困扰。他们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完整的使用权,并未对梁某构成侵权。
法院经现场勘验,发现崔某确实对次卧进行了整体改造,房间内置洗漱台、淋浴等设施,铺设了地砖,且在内墙另开一门,使该房间与原有卫生间相通,成为里外间。崔某表示,该房间改造时已全部做了防水处理,并无渗水、漏水现象。审理过程中,崔某自行拆除了淋浴设施,并表示以后将不在该房间进行洗浴,但希望保留日常漱洗设施,梁某予以拒绝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:“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”崔某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,对其专有部分虽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,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,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(2011年修正)》第五条明确规定: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,禁止下列行为: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。”崔某未经允许,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(次卧)改造为卫生间,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,构成违法。即使崔某所述属实,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也不因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改变。崔某擅自将卧室改为洗手间,房间渗水、漏水等风险无法完全避免,洗澡、洗漱产生的噪音影响楼下业主休息的可能性客观存在,严重影响梁某的生活安宁权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:“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”故崔某以房屋尚未入住,渗水、漏水、噪音等实际侵害尚不存在等为由进行抗辩,于法无据,不予支持。梁某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,予以支持。但从另一层面看,崔某对案涉房间已然进行了装修改造,投入了一定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,全面恢复原状不仅费时费力,且会造成不必要的财力浪费,而且将加剧双方邻里之间的隔阂和冲突。因此,地砖等物品和改造完的房间结构可自愿保留,不必完全恢复原状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崔某夫妇将案涉房间内其余洗漱设施限期拆除,且以后不得再将该房间作为卫生间、洗浴房等使用。判决后,崔某夫妇未提起上诉,判决现已生效。
法官指出,小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业主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,虽为业主的自由,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,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,楼上业主将卧室改造成卫生间会令楼下业主不舒适,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,有违善良风俗,且存在渗水损害邻居房屋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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